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263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軒鋒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伍加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2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伍加忠犯竊盜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4行「機車踏板」更正為「機車前置物空間」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伍加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竊得如附件所載之物,嗣均已經扣案並發還被害人林勝授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偵卷第15頁),是即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2886號
  被   告 伍加忠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伍加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5年3月27日13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見林
    勝授所有之小包包1個(內有機車感應鑰匙、綠色珠子各1個
    ,共計價值約新臺幣5,000元)放置於機車踏板無人看管,
    遂徒手竊取之,得手後騎乘腳踏車逃離現場。嗣因林勝授發
    覺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並扣得小包包1個(內有機車感應鑰匙、綠色珠子各1個,
    已發還林勝授)。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伍加忠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林勝授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
    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王清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