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15年度簡字第338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俊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7099號),嗣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俊毅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俊毅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嗣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民國115年6月26日,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可佐。是被告既已另案入監執行,本院原認其羈押之原因,即因而消滅,揆諸前開規定,應自115年6月2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