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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15年度簡字第338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莊維澤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俊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7099號),嗣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俊毅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俊毅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嗣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民國115年6月26日,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可佐。是被告既已另案入監執行,本院原認其羈押之原因,即因而消滅,揆諸前開規定,應自115年6月2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維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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