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3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福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0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福財犯失火燒燬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洪福財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物品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5條第3項: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0195號
被 告 洪福財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福財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11時33分許,在由李秀琴所經
營、址設高雄市○鎮區鎮○路00號之波波洗衣店內,將洗滌完
成之衣物放進烘衣機內烘乾時,本應注意烘衣機之排風管會
排出熱風、烘衣機運作時機器內部亦會產生高溫,故將衣物
放進烘衣機烘乾時,應先檢查衣物內有無打火機等易燃物品
,以避免烘衣機運轉滾動時引燃,而依當時客觀情形,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檢查其衣物內有無易
燃物品,而將其置於衣物內之打火機與衣物一併放入店內3
號烘衣機內後啟動烘衣。嗣該3號烘衣機運轉滾動時,其內
之打火機液體洩漏,溫度上升後洩漏易燃液體進而氣化,隨
後3號烘衣機下方之4號烘衣機亦啟動運轉,而使空氣沿4號
烘衣機擴散至3號烘衣機,助燃已氣化之洩漏液體,引燃內
部衣物,起火燃燒,使店內天花板、牆壁、看板受熱燻黑、
並燒毀店內3號、4號烘衣機之內部電子零件、通風軟管及1
號烘衣機之讀卡機,致生公共危險。嗣經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獲報派員到場撲滅火勢,並調查火災發生原因,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洪福財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李秀琴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監視錄影畫面、被害人提出之收款對帳單明細表、估價單及
報價單、現場照片、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
二、核被告洪福財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
等以外之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