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391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健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609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見偵卷第89至90頁),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2360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健翔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與不詳之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惟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具體事項提出相關證明方法,是參民國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爰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然因累犯資料本來即可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評價,本院審理時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併此敘明。
(二)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與否之認定:本件被告竊得之現金新臺幣1,000元,並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被害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6609號
被 告 黃健翔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健翔前因㈠毒品、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
聲字第11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107年4
月2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10
月6日;㈡又因毒品、詐欺案件,經同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1
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㈢再因詐欺、竊盜、過失傷
害案件,經同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2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定,上述各罪接續執行,於112年3月3日執行完畢出監。詎
仍不知悔改,於114年6月30日1時32分許,與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成年男子(經警偵辦中),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竊盜之犯意聯絡,駕駛失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
客車(另案偵辦),於114年6月30日1時32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0號,徒手竊取蔡雅亭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
機車之車廂內之現金新臺幣l000元得手,隨即駕駛上開自用
小客車逃離現場。嗣蔡雅亭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
監視錄影畫面,循線追查,始知全情。
二、案經蔡雅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㈠ 被告黃健翔於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㈡ 告訴人蔡雅亭於警詢之指述 佐證遭竊之事實。 ㈢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共7張及影片光碟 全部客觀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與姓
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2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
7條第1項之累犯。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
及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日
5年內即再犯本案,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
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
虞,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李 怡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