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9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理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9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理勛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呂理勛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9543號
被 告 呂理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理勛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8月22日20時55分許,在其高雄市苓雅區之租屋處,於網
路平台Discord,「LOL英雄聯盟群 TW HK」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之群組,以帳號「e6._.1022」、暱稱「e⁶」留言如附
表所示之內容,指稱詹嬿馨「黑料多」、「打跑(砲之諧音)
換保單」、「得菜花」、「丟木馬盜取別人資料」等涉於私
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且足以毀損詹嬿馨名譽及社會評價之
事。
二、案經詹嬿馨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呂理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本案犯行 2 如附表所示貼文之截圖、留言截圖 被告有為本案行為
二、核被告呂理勛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胡詩英
附表
@NEMU 自願給別人3000塊 過這麼久了反手就是說他欠你錢是沒錢了嗎.. 照妳這個邏輯 那當初我花在妳身上的是不是我也應該算一算跟妳討回來哈哈 妳自己的黑料多的是還敢開別人副本,他都沒跟你計較了你跟他計較 跟我曖味期間反手就去跟(日本國旗圖案)人約跑 在(山圖案)做保險業務的時候用打跑換保單 無套跟別人做還得菜花(花椰菜圖案) 笑死人了踢到鐵板不要後悔ㄟ 詹X馨小姐 別忘了當初我們身邊有個雙面人 他會背刺我當然也會背刺你 什麼事情其實我都知道 然後還丟木馬exe 盜取別人的資料 您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