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2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王聖源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子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子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子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相同,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前雖無不能安全駕駛經執行完畢之紀錄,但於附表編號2之案件遭查獲並獲緩起訴處分後,竟仍未能體會酒駕對社會之危害而自我節制,僅相隔2月餘即再為附表編號1之犯行,2次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分別達每公升0.28與0.31毫克,仍駕車上路,足見對公共秩序危害非輕,復缺乏自我反省、節制之能力,故衡以受刑人之行為時間、犯罪類型、侵害法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矯正效益等,併參酌受刑人以書面陳述之意見等,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有誤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併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徐子桓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聖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6月15日 114年4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1117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撤緩速偵字第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1872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2323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22日 114年11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1872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23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9日 114年12月24日 備  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