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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45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王聖源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永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永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永正因犯商業會計法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因犯商業會計法等5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之附表所列各罪,並經判決及裁定定應執行刑如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刑事確定判決、裁定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所定之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各次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1月,並以各宣告刑中最長期者為下限(即4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及犯罪手法雖相近,但行為人於民國101年3月至103年8月間,密集地藉由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之機會,或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予其他營業人幫助逃漏稅捐;或接受不實會計憑證用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額,影響稅捐稽徵正確性,犯罪期間將近二年半,合計幫助達9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逃漏營業稅額達新臺幣322萬餘元,填載之不實會計憑證、行使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虛偽申報之次數均非少,對商業會計制度及國家稅捐課徵之戕害巨大,並影響商業正常、穩健發展及國家財政之健全,可見其毫無守法意識,足以對社會秩序及各罪所保護之法益造成一定程度之侵害。再審酌附表備註欄所載各次定應執行刑之刑罰減讓程度,多已因罪責相同而減讓達7至8成不等之刑度,定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已達,故衡以受刑人之行為時間、犯罪類型、侵害法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矯正效益等,併參酌先前定應執行刑所為之減讓程度、刑罰功能之邊際效應及受刑人於本院寄發之意見陳述書未陳述意見等節,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僅屬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永正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聖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名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宣告刑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商業會計法等  ①101年11至12月 ②102年1至2月 ③102年3至4月 ④102年5至6月 ⑤103年3至4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88號 107年11月14日 同左 107年12月11日 編號1至6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 商業會計法等 ①102年7至8月 ②102年9至10月 ③102年11至12月 ④103年1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88號 107年11月14日 同左 107年12月11日 同上  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3 商業會計法等 ①101年11至12月 ②102年1至2月 ③102年3月 ④102年5至6月 ⑤102年7至8月 ⑥103年3至4月 ⑦103年5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88號 107年11月14日 同左 107年12月11日 同上  共7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4 商業會計法等 ①102年9至10月 ②102年11至12月 ③103年1至2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88號 107年11月14日 同左 107年12月11日 同上  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5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①102年10月 ②103年1至2月 ③103年3至4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91號 108年6月13日 同左 108年7月16日 同上  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6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①102年10月 ②103年1至2月 ③103年3至4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91號 108年6月13日 同左 108年7月16日 同上  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7 商業會計法等 ①101年3至4月 ②101年5至6月 ③101年7至8月 ④101年11至12月 ⑤102年1至2月 ⑥102年3至4月 ⑦103年5月 ⑧103年8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839號 114年6月26日 同左 114年8月8日 編號7至10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共8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8 商業會計法等 ①101年9至10月 ②102年5至6月 ③102年7至8月 ④102年9至10月 ⑤102年11至12月 ⑥103年1至2月 ⑦103年3至4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839號 114年6月26日 同左 114年8月8日 同上  共7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9 商業會計法等 ①101年3至4月 ②101年5至6月 ③101年7至8月 ④101年11至12月 ⑤102年3至4月 ⑥103年5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839號 114年6月26日 同左 114年8月8日 同上  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 商業會計法等 ①101年9至10月 ②102年2月 ③102年5至6月 ④102年7至8月 ⑤102年9至10月 ⑥102年11至12月 ⑦103年1至2月 ⑧103年3至4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839號 114年6月26日 同左 114年8月8日 同上  共8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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