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柏安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柏安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5月2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5年3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8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