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新堡
上列受刑人前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新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新堡前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5月確定,並於民國114年5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5年8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37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