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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3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怡姿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旭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旭峰准以新臺幣伍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街0巷00號。

理由

一、被告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二、裁定理由如下:( )本案審酌相關卷證,認尚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或審判或執行之情事。

(v )被告雖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同一犯罪之虞,但認尚無羈押之必要。

(v )如附件所示。

( )其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孜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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