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3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旭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旭峰准以新臺幣伍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街0巷00號。
理由
一、被告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二、裁定理由如下:( )本案審酌相關卷證,認尚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或審判或執行之情事。
(v )被告雖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同一犯罪之虞,但認尚無羈押之必要。
(v )如附件所示。
(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