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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19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詹尚晃吳致勳施君蓉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鴻章
選任辯護人
陳樹村律師

匡載禾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鴻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

                   法 官 施君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俊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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