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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陳永盛陳薇芳粟威穆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MUHAMMAD ZULFIKA BIN ABDUL GHANI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政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3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MUHAMMAD ZULFIKA BIN ABDUL GHANI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MUHAMMAD ZULFIKA BIN ABDUL GHANI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危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罪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及勾串之虞等羈押原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有羈押之必要,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處分自民國115年6月11日起,羈押3月(院卷第23至25頁筆錄,及第37、39頁押票暨附件)。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5年9月2日訊問後:

㈠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且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扣案毒品照片、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5年5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523910160號鑑定書等在卷可稽,堪認其上開所涉犯嫌重大。

㈡被告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高度可能:

1.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依毒危條例之規定,係得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

2.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人士,於115年4月15日,夾藏第二級毒品大麻入境我國,不知將住何處,原定於同年月18日離境等情,業據其供承在卷(院卷第23頁)。今被告既有上述情事,復於我國無固定住居所,堪信其畏罪逃亡、規避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

3.又依卷附對話截圖及被告自述,被告與「Adam Adan」、「MANOK SABONG」及另一不詳人有成立通訊軟體群組,討論如何進行本件;被告復自承其如順利出海關,「Adam Adan」將提供於我國入住地址及交付毒品之方式。而上情攸關被告與前引「Adam Adan」等間,於本次運輸毒品犯行究係如何分工,影響其罪責及量刑,今「Adam Adan」等既俱未到案,則被告為規避本件重刑,自仍有高度可能與「Adam Adan」等相互勾串,資為掩飾。

㈢羈押之必要性:

1.毒品犯罪為萬國公罪,被告對其與「Adam Adan」等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行為之違法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理當有所認識,竟仍為圖利而漠視法紀,將淨重合計4,995.2公克之大麻輸入我國,嚴重破壞法之禁令,加劇毒品之傳播,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又被告與「Adam Adan」等間,內部係如何分工,亦待釐清。

2.是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採具保、定期向警報到,併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確保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核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前揭具保等手段代替。

三、綜上,被告既具被訴犯行之重嫌,且確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高度可能,復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15年9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陳薇芳

                   法 官  粟威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字第33號於民國 115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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