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 原告
- 吳佳蓉
- 被告
- 洪序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辯論終結,並於115年2月4日判決在案,惟原告係於前開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尚未有人提起上訴前之115年2月2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參,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雖非合法而應予駁回,惟此無礙原告就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於前開刑事案件上訴繫屬於第二審而有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權利,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