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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74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吳俞玲

原告
于惠蘭
訴訟代理人
張桂維
被告
尹紫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本院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2日以115年度易字第358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至原告促請本院職權宣告假執行部分,毋庸另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孟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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