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742號
- 原告
- 于惠蘭
- 訴訟代理人
- 張桂維
- 被告
- 尹紫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本院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2日以115年度易字第358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至原告促請本院職權宣告假執行部分,毋庸另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