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緝字第40號
- 原告
- 黃筠婷
- 被告
- 林大坤 (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緝字26號(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58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大坤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黃筠婷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15年度易緝字第26號判決不受理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