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蔡錫欽
許登科
許再定
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無罪。
事實
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月□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月□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
許登科
許再定
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甲○○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月□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月□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