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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四三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李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四三三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0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被訴如附表一所示部分無罪,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乙○○係高雄縣鳳山市○○街二一七號名古屋租書廣場負責人,明知日本卡通新世紀福音劇場「死與新生」、「真心為你」等影片,係新潮社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而其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間,向丙○○(未據告訴)所經營之聯登企業社買受該等影片之錄影帶,係未經新潮社有限公司同意,擅自盜版之著作物,竟意圖散布,於買受後即陳列於所經營之店內,出租予不特定之人,嗣同年二月十五日十一時二十五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死與新生」、「真心為你」盜版錄影帶各二捲等語。

二、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一0五號判例參照)。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無罪部分:

(一)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乙○○涉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罪嫌,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處罰,無非以告訴代理人甲○○之指述、盜版之錄影帶四捲扣案可佐,及被告自承經營錄影帶出租生意已有五年之久,扣案錄影帶係向丙○○經營之聯登企業社買入,每知所買入之日本錄影帶為他人取得著作權,丙○○即通收回銷燬等情,並據證人丙○○證述在卷,則被告顯已知悉所買受之錄影帶為盜版帶,且隨時可能為他人主張享有著作權,詎猶買受出租,嗣後再以丙○○未及通知本件著作物為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物並收回為由,諉為不知,顯係卸責之詞等語,為其論罪依據。訊據被告固不諱言扣案之錄影帶四捲,係向丙○○經營之聯登企業社買入,並於買受之後,即陳列店內出租等情,惟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新世紀福音戰士劇場版-死與新生」(下稱死與新生)、「新世紀福音戰士劇場版-AIR」(下稱AIR)、「新世紀福音戰士劇場版-真心為你」(下稱真心為你),在日本係分別於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同年八月十二日及同年九月九日發行,距告訴人公司主張其在台灣發行之時間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已逾三十日,非屬首次發行及同步發行,自不得援引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主張在我國享有著作權。又扣案之四捲錄影帶係伊於八十八年一月間,以每捲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元,向聯登企業社購買,但伊不知該錄影帶為告訴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物,因伊不知告訴人公司在台灣發行該錄影帶,聯登企業社業務員又未告知,且按往例聯登企業社倘發現為他人享有著作權之片子,均會通知伊將片子收回(甫購入者)或由伊自行銷毀(購入很久者),但購買扣案錄影帶後,始終未接獲聯登企業社通知等語。經查:

1、本件視聽著作在我國首次發行時間,已逾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前段所定之三十日期限,非屬首次發行或在國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我國發行:

(1)按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者,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民之著作,在相同之情況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定有明文。而根據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之查證,日本對中華民國人民之著作,有相同之保護,故日本人之著作,得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查本件扣案之錄影帶四捲,其名稱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業據本院當庭勘驗屬實,並有錄影帶四捲扣案可佐;而「新世紀福音戰士劇場版-死與新生」(日文名稱:「新世紀エヴアンゲリオン劇場版ミト新生』、英文名稱:EVANGELION DEATH(TRUE)2 AND EVANGELION REBIRTH)、「新世紀福音戰士劇場版-AIR/真心為你」(日文名稱:新世紀エヴアンゲリオン劇場版AIR/まごころを君に),係日本國王唱片株式會社(即KING RECORDS公司),為日本公司,且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即平成十年十二月一日)專屬授權告訴人在我享有重製、發行、販賣等著作財產權,有告訴人提出經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認證之映像版權許諾契約書、首次發行證明書、授權書等在卷可稽,故上開著作屬於日本人著作甚明。惟查上開視聽著作,在日本首次發行時間,「死與新生」為西元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AIR」為西元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真心為你」為西元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此有被告提出之EVANGELION年表一份在卷可稽。告訴人雖指稱本件視聽著作係於西元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首次發行,並提出經認證之首次發行證明書為憑,並與EVANGELION年表上記載「VT&LD『新世紀エヴヶンゲリオニ劇場版BOX』發壳。『ミト新生』『THE END OF EVANGELION』を收錄」等文字相符,惟該等文件僅足證明「新世紀福音戰士劇場版」之合輯,亦即「死與新生」、「AIR/真心為你」之合輯視聽著作,係於該日首次發行,不足以證明各該視聽著作之首次發行日,此由EVANGELION年表上已明確記載「死與新生」、「AIR」、「真心為你」視聽著作,早於西元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同年八月十二日及同年九月九日已發行,即足證明。

(2)又查,告訴人經授權後,業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在台灣地區發行,業據告訴代理人指述在卷,並有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及告訴人委請聲麗音響有限公司、大震光碟股份有限公司製作錄影帶之統一發票及發片予富康興有限公司、華眾資訊有限公司、小毛蟲漫畫便利屋、孔雀王玩具店、龍鼎文化事業出版有限公司、凡華影視有限公司、金享商行及大陞商行之統一發票附於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八七七號被告范寶強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可憑,此有該案判決書一紙在卷可稽。準此,上開視聽著作,告訴人公司在我國發行時間距在日本首次發行時間,已逾三十日,告訴人公司自不得援引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主張在我國享有著作權。

2、本件視聽著作,得依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下稱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主張在我國享有著作權:

(1)按「(三)『受保護人』係指:甲、依各該領域法律認定為公民或國民之個人或法人,及乙、於該領域內首次發行其著作之個人或法人。(四)以下各款對象,倘符合本段乙款以下之規定者,於本協定雙方領域內,亦視為『受保護人』:甲、上述(三項)甲款所稱之人或法人。乙、上述第(三)項甲款所稱之人或法人,擁有大多數股份或其他專有利益或直接、間接控制於何處之法人。第四項所規定之人或組織,在締約雙方領域內,於下開兩款條件下,認由有關各造簽訂任何書面協議取得文學或藝術著作之專有權利者,應被認為係『受保護人』:甲、該專有權利係該著作於任一方領域參加之多邊著作權公約會員國內首次發行後一年內經由有關各造簽署協議取得者。乙、該著作須已可在任一方領域內對公眾流通」,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三款、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此協定既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即屬著作權法第四條但書之「協定」,而有優先於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二款本文之效力,再揆諸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一八一三及一0七四號判例有關國際協定優於國內法之意旨,我國國民自得在我國管轄區域內援引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上開規定,以保護其權利,而日本係伯恩公約及世界著作權公司之締約國,是揆諸上開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日本人之著作,在日本首次發行後一年內,將台灣發行權專屬授權予美國或台灣之個人、公司或控股公司,即係該協定所稱之「受保護人」。本件日本國王唱片株式會社(即KING RECORDS公司)係於西元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同年八月十二日及同年九月九日,在日本首次發行「死與新生」、「AIR」及「真心為你」後,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專屬授權告訴人公司在我國享有重製、發行及販賣等著作財產權,嗣告訴人再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在台灣地區發行,是告訴人公司在台灣發行之時間,距該著作在日本首次發行之日,尚未逾一年時間,依上開規定,告訴人公司即為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四項之「受保護人」,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障。

(二)惟查,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應科處刑罰;而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則明文規定行為人必須「明知」,而所謂「明知」,乃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不包括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之間接故意。查本件被告自七十九年間起,即開始經營漫畫店,出售日本錄影帶,並自八十六年十一月間頂讓名古屋租書廣場,經營日本錄影帶之出租業務,此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是被告對於日本錄影帶之出租業務,甚為熟稔,固堪認定。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錄影帶三捲,均係被告於八十八年一月間,向聯登企業社之業務員買入,而非於八十八年二月間,此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且按往例丙○○每知出售之日本錄影帶,業經他人授權取得著作權,即通知收回或銷燬,亦經被告自承在卷,核與證人丙○○證述相符,顯然被告於販入如附表一所示之錄影帶三捲時,即知該錄影帶並未經過日本授權取得著作權,亦即被告明知該錄影帶為盜版帶,亦堪認定。惟日本人之著作,因日本與我國並無互惠關係,不能適用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當著作於日本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而須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於我國首次發行,或於日本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我國發行者,始得享有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是被告雖然於販入時即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錄影帶為盜版帶,仍繼續出租,惟仍必須其明知上開視聽著作,已經告訴人公司取得日本公司授權,並在台灣發行,享有我國著作權之保護,始與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所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構成要件相當。查本件視聽著作,告訴人公司係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始在台灣發行,已如前述,距其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會同警方取締被告,僅只一個月,則被告於此短短一個月時間,是否明確知悉上開視聽著作業經告訴人公司取得授權,並在台灣發行,不無疑義;尤其如附表一所示之錄影帶係被告向聯登企業社買入,而聯登企業社則係向台中之國霖影視公司買入,但因國霖影視公司均未告知上開視聽作,業經告訴人公司取得日本公司授權,並在台發行,故聯登企業社始終不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錄影帶已侵害告訴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且告訴人公司又未通知聯登企業社其已取得上開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其所發行之錄影帶又都直接批發給代理商,代理商再賣給門市,而在告訴人公司開始取締之前,均無客戶向聯登企業社反應告訴人公司已取得上開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故聯登企業社亦未通知被告收回或銷燬扣案之錄影帶等情,業據證人丙○○於本院證述在卷,準此,丙○○尚且不知上開視聽著作,業經告訴人公司在台發行,取得著作財產權,而未通知被告收回或銷燬,被告又如何得知上開視聽著作業經告訴人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是被告辯稱其不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錄影帶為侵害著作權之物,尚非無稽,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明知如附表一所示錄影帶業經告訴人公司取得日本公司授權,並在台發行,而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爰依法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四、公訴不受理部分: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之新世紀福音劇場「真心為你」一片,係新潮社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仍於八十八年二月間,未經新潮社有限公司同意,向丙○○經營之聯登企業社買入,並意圖散布,陳列上開店內出租予不特定人,嗣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真心為你」錄影帶一捲等語。查如附表二所示錄影帶之名稱為「新世紀EVANGELION補完版」,其內容係收錄最終話「在世界的中心呼喊愛的野獸」新26話「真心為你」一節,業據本院當庭勘驗屬實,已如前述,惟「在世界的中心呼喊愛的野獸」新26話「真心為你」,係TV版,而非劇場版,二者內容完全不同,業據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六一一號傅進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中陳稱在卷,此有該案筆錄一份在卷可考,並有EVANGELION年表一紙在卷可稽,而告訴人公司自日本株式會社授權取得者,則為「新世紀福音戰士劇場版-死與新生」(日文名稱:「新世紀エヴアンゲリオン劇場版ミト新生』、英文名稱:EVANGELION DEATH(TRUE)2 AND EVANGELION REBIRTH)、「新世紀福音戰士劇場版-AIR/真心為你」(日文名稱:新世紀エヴアンゲリオン劇場版AIR/まごころを君に、英文名稱:THE END OF EVANGELION),即為「新世紀福音戰士劇場版」,而非TV版,已如前述,準此,告訴人公司顯未授權取得如附表二所示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既未取得授權,即非著作財產權受侵害之被害人,是其所提告訴為不合法,應係未經合法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忠孝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李 璧 君

書記官 李 忠 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錄影帶名稱                                              │數量│
├──┼─────────────────────────────┼──┤
│一  │  新世紀劇場版死與新生(英文名稱:NEON GENESIS EVANGELION │一捲│
│    │  THE MOVIE DEATH & REBIRTH)                             │    │
├──┼─────────────────────────────┼──┤
│二  │  新世紀EVANGELION劇場版死與新生(英文名稱:EVANGELION:  │一捲│
│    │  DEATH(TRUE)2AND EVANGELION:REBIRTH)                 │    │
├──┼─────────────────────────────┼──┤
│三  │  THE END OF EVANGELION 新世紀EVANGELION劇場版AIR/真  │一捲│
│    │  心為你                                                  │    │
└──┴─────────────────────────────┴──┘
附表二:
┌──┬─────────────────────────────┬──┐
│編號│  錄影帶名稱                                              │數量│
├──┼─────────────────────────────┼──┤
│一  │  新世紀EVANGELION補完版  最終話「在世界的中心呼喊愛的野獸│一捲│
│    │  」新26話「真心為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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