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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緝字第七二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曾逸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緝字第七二號

自訴人
壬○○
自訴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自訴人
全代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自訴人
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自訴人
辛○○
自訴人
共 同 陳己里律師
自訴代理人
己○○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張啟富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   日

                    法 官  曾 逸 誠

                    書記官  許玉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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