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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三六○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1 日

~w2z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w1z1;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三六○號

自訴人
怡山企業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代表人
乙○○
自訴人
丙○○○
自訴人
甲○○
被告
己○○
被告
丁○○
被告
戊○○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家鈺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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