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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六三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六三號

自訴人
金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鄭淑臻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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