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六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六三號
- 自訴人
- 金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林伯祥律師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六三號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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