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林石猛、陳正禧、何悅芳
- 當事人丙○○、乙○○、甲○○○、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七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圃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石 猛 法 官 陳 正 禧 法 官 何 悅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文 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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