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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附字第一四八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嘉興劉定安程克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交附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
甲○○
原告
訴訴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健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通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審判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程克琳

                   書記官 梁瑜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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