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八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八六號
- 自訴人
- 甲○○
- 自訴代理人
- 劉新安律師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佔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佔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犯罪方法欄所示偽造之「育」「劉」「卲」「詹」「趙」「鄭秀枝」「李」等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乙○○自民國八十年六月三十日起受僱於甲○○經營之廣吉商行,擔任送貨司機職務,負責將貨送予廠商及收取貨款交予甲○○。詎乙○○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侵占及行使偽造罪私文書之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八月廿一日起至同年十月五日止,連續將自訴人交付其運交國防部福利總處第五二四營區福利站、有限責任高雄縣鳳山地區機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鳳山總社、高雄縣旗山地區機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高雄縣鳳山地區機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林園分社之貨品,或將合作社交付之貨款侵佔,供己花用,或將貨品侵佔入己,於高雄縣市不特定地方,價賣予某不詳姓名之地下錢莊,抵償其所積欠之債務,並偽造到貨通知單等單據及上開福利站收貨人員之署押,及盜蓋福利站之管理處、供配站等之章於其上,足生損害於自訴人及「育」等之人,計侵占貨款新台幣(下同)六千四百二十八元,及侵占貨品價值六十七萬五千四百四十八元。乙○○復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概括犯意,及承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自八十八年八月廿一日起至同年九月廿八日止,連續向甲○○佯騙國防部福利總處第五二四營區福利站、大寮供應站、高雄縣鳳山市福利供應站、高雄縣旗山地區機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等要申請進貨,使甲○○誤信為真而交貨,乙○○竟將貨品價於高雄縣市等不特定地區,價賣於前揭地下錢莊抵償債務,並偽填不實資料、偽造福利站之收貨人「卲」等之署押、及盜蓋供應站之章於簽收單等單據上,交付予甲○○,藉資唐塞,足生損害於自訴人及「卲」等人,計詐騙得貨品價值七十八萬零九百三十元。其侵占及詐欺之時間、方法、貨品、數量、金額,詳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甲○○訴由本院審理。
理由
一、右揭事實訊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自訴人甲○○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送貨到站通知單五張、「廠商緊急送貨」暫時簽收單四張、國防部福利總處統供品發貨通知單一張、有限責任高雄縣鳳山地區機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公教員工生活必需品發貨通知單九張、有限責任高雄縣旗山地區機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日常用品發貨通知單廿二張、保證責任高雄縣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公教必需品發貨單二張、廣吉商行產品表三張、有限責任高雄縣旗山地區機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日常用品廠商往來對帳及領款通知單一張、國防部新品表一張附卷可證,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之罪。被告偽造署押、盜用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上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被告所犯詐欺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所犯業務侵佔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曾於八十二年間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經法院判處拘役五十日,有本院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素行尚非不良,其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而侵佔自訴人之貨品、貨款及詐欺自訴人貨品,金額達一百四十六萬二千八百零五元(自訴狀誤算為一百五十萬二千七百八十四元),惟犯後頗有悔意,坦承罪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如附表犯罪方法欄所示偽造之「育」「劉」「卲」「詹」「趙」「鄭秀珠」「李」署押均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三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廿八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