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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曾淑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蔻拉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曾 淑 娟

                    書記官  陳 恩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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