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0七二九號)及 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九一0六號、八十八年度偵 字第一九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乙○○與甲○○(未經起訴)係朋友,於八十七年五月底或係六月初某日,在台 南市○區○○街一五七號甲○○住處,由甲○○提議以其所蒐集,八十七年一、 二月份(僅八十八年六月一日MU00000000號一張)及三、四月份未中獎、原發 票號碼不詳,並已變造為如附表所示之號碼,使末三、四、五位號碼與得獎號碼 相同之統一發票共計四十二張,持向不特定金融行庫詐財,經乙○○同意,雙方 乃基於共同行使變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由甲○○搭載乙○○至高雄 市區、台南市區等找尋金融行庫,並由乙○○事先在該已變造完成之統一發票上 填載面額、個人身分證資料並蓋章,由乙○○出面兌領,分別於八十七年六月一 日、六月五日、六月六日、六月九日、六月十日、六月十六日、六月二十六日, 連續持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持至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兌領獎金,使各該銀行 之承辦人員誤信其持有當其中獎之統一發票,而陷於錯誤,交付每紙發票新臺幣 (下同)四千元或一千元之獎金,足生損害於財政部發放統一發票獎金及核算中 獎率之正確性,嗣經財政部租稅教育及宣傳推行小組發現上開變造之統一發票收 執聯與存根聯號碼有異,乃報警循線調閱錄影帶而查獲上情。併扣得供做犯罪用 之統一發票計四十二張。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於右揭時地,持統一發票至各銀行領取獎金之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是甲○○將統一發票給伊託伊去領,伊不知發票是假 的云云,也沒有獲得好處,本件商議時只有甲○○與伊在場,以前提到的阿德與 本件無關,純粹是看甲○○生活困難才幫助甲○○云云。惟查(一)以發票營業 人所提供中獎發票號碼之存根聯資料,與疑似偽造之統一發票相核對,自內載金 額、貨品、收銀機編號等事項,即可辨識發票號碼之真偽,此有財政部租稅教育 及宣傳推廣執行小組回函說明一紙附於偵查卷可稽。而經調取各該發票存根聯, 所有回函之部份,與本件供作兌獎之用之統一發票核對結果,除發票號碼相同外 ,其餘所載事項如商店、金額等均不相符,有如附表所示變造之統一發票附卷可 稽,而被告所持用之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發票上所載開立各該發票之商行實際 上並未領用該統一發票之編號,此亦有卷附永正食品、光南商號、二十一世紀生 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翔富商行、台南億客來生鮮超市、重仁文具行 、遠東鴻利多股份有限公司、榕華便利商店、維昌餅乾糖果廠有限公司台南分公 司、錢豐有限公司、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萊德便利商店、台 南市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等函或所附統一發票存根聯等在卷可憑,足認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確為變造無訛。 二、被告先是否認上開發票為其所兌領,後則辯稱雖係伊所兌領,然不知變造云云, 陳述前後矛盾,多有瑕疵,經查:(一)扣案統一發票背面所填寫領獎人乙○○ 之姓名、身分證號碼與住址等事項,經核與被告身分證上資料相符,且兌領獎金 時需核對身分證正本,經承辦人員核與發票上之資料相符始讓其兌領獎金,業據 證人即泛亞銀行職員洪慎穗到庭證述明確,再經審閱當時翻拍錄影帶之照片,該 女子與被告有長髮等特徵相似,又經比對被告當庭之簽名筆跡,經核與統一發票 背面資料之簽名筆跡相似,足認確係被告持上開偽造之統一發票詐領獎金。 (二)被告持以冒領之統一發票就目前被查獲者已達四十二張之多,又係捨近求 遠並分散至不同銀行領取,且事後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中屢屢辯稱不是伊去領的云云,顯見其明知甲○○提供之統一發票應係變 造,(三)況依一般統一發票中獎機率,又豈有一次中獎即多達至少四十 餘張,而面額又均是一千元及四千元不等,此種可能之機率實屬甚微,被 告而仍持以兌獎,又不敢在相同行庫一次兌換完畢,顯知悉系爭統一發票 為變造,其與甲○○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足可認定。至證人甲○○固 證稱不是伊拿發票給乙○○云云,惟其證稱伊不認識被告云云,而被告竟 能明確描述其外貌、特徵,喉頭插管等情,是證人所述,自非可採,況胡 怡明自身亦犯有變造統一發票私文書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以 八十七年訴字第二五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現上訴中,有該判決書在 卷足憑,堪認被告所稱是證人甲○○拿變造統一發票來要求伊去兌換等語 尚可採信。此外,復有變造之統一發票四十二紙、財政部租稅教育及宣傳 推行小組函請偵辦函及泛亞商業銀行建工分行函等各一份在卷可稽,綜上 所述,被告所辯顯無可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統一發票乃營業人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憑證,屬私文書之一種,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以被告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云云,惟按刑法第二百零一 條所謂之有價證券,係指於有一定價值之權利證書,以實行券面所表示財產上之 權利時,須佔有該券為其特質,而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為營 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憑證,現行之給獎辦法係為鼓勵買受人向營業人 索取統一發票以免逃漏稅捐而設。雖在領獎時亦須佔有該得獎之統一發票,但其 本質究非表彰一定財產上之權利,而係會計憑證之一種,核其性質應屬私文書, 不因取得統一發票後公佈中獎之偶然事實,變易其私文書之性質,(最高法院六 十二年十一月五日第四次刑庭總會決議參造)起訴意旨尚有誤會,惟起訴事實同 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與甲○○間有犯意連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 告先後多次行使變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顯係基 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請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被告 所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 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移送併辦之部份,因與前開起訴部份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 理。爰審酌被告犯後猶飾詞圖卸,未見悔意,行使變造統一發票張數高達四十二 張,票面金額即以詐得十二萬三千元,事後亦未賠償國庫,惟念其僅有行使及詐 財行為,尚未為專業變造之地步(並無證據可認被告亦參與變造行為或就變造行 為有共謀而推由他人實施之共犯變造私文書之行為),又並非居於主導地位,及 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變造之統一發票收 執聯四十二張,雖扣於本案,惟為被告提出行使,業經交付各銀行收執,為各銀 行日後憑以行使民事追償之憑據,已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五十五條後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 志 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宜 正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兌現銀行 發票編號 獎金 備註 1 87.6.1 台灣中小企銀仁德分行 MZ00000000 0千元 2 87.6.5 泛亞銀行台南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3 87.6.5 萬通銀行台南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4 87.6.5 中興銀行台南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5 87.6.5 土地銀行永康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6 87.6.5 土地銀行東台南分行 NJ0000000 0千元 7 87.6.5 中興銀行赤崁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8 87.6.5 華南銀行台南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9 87.6.5 大安銀行台南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10 87.6.5 萬泰銀行台南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11 87.6.5 萬泰銀行台南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12 87.6.6 上海銀行台南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13 87.6.6 富邦銀行台南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14 87.6.6 台灣企銀成功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15 87.6.6 萬泰銀行北門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16 87.6.6 中興銀行北興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17 87.6.6 第一銀行東台南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18 87.6.6 上海銀行東台南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19 87.6.6 上海銀行東台南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20 87.6.9 華僑銀行嘉義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21 87.6.9 華僑銀行嘉義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22 87.6.9 富邦銀行永康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23 87.6.9 萬通銀行新營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24 87.6.9 萬通銀行嘉義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25 87.6.10 泛亞銀行高雄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26 87.6.10 泛亞銀行四維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27 87.6.10 泛亞銀行高雄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28 87.6.10 萬通銀行高雄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29 87.6.10 萬通銀行高雄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30 87.6.10 萬通銀行台南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31 87.6.10 萬通銀行高雄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32 87.6.10 華僑銀行高雄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33 87.6.10 萬泰銀行高雄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34 87.6.10 萬泰銀行中正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35 87.6.10 富邦銀行高雄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36 87.6.10 中興銀行高雄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37 87.6.10 中興銀行儲蓄部 NZ00000000 0千元 38 87.6.10 中興銀行開元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39 87.6.10 泛亞銀行鼎強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40 87.6.10 泛亞銀行建工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41 87.6.16 華僑銀行仁德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 42 87.6.26 彰化銀行北台南分行 NZ00000000 0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