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七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邱文男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一0號 、第二0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緩刑參年。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專輯,均係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竟基於意 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間起至八十八年一月四日止,未經如附 表一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意圖銷售而以自己所有之電腦主機、燒 錄機及其他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在其高雄市○○區○○路一路九十巷 五樓住處房間內重製內含如附表一所示音樂專輯之光碟片,並透過其在網際網路 架設之「TK工作室」網站(電腦網址http://members.xoom.com/new)刊登廣 告,公開向不特定之人招攬。所重製之光碟片售價為每片新臺幣(下同)三百元 ,俟不特定購買者透過前開網站附加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newtk2@ms14.url .com.tw ),向乙○○訂購後,乙○○即依訂購者所需,利用郵局提供之代收貨 款郵件服務,以「代收貨價」之方式,使不知情之郵局人員代為送達其擅自重製 之光碟片至訂購者處,訂購者則將貨款交付予郵局人員,再由郵局人員將貨款存 入以其母親許欣娟為名義人之第00000000郵政劃撥儲金帳號內,而以此 方式多次侵害如附表一所示音樂專輯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其間,陳建明知電 腦程式PC-CILLIN98 之電腦防毒軟體係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電腦程式,竟為保護其前開重製光碟片使用之電腦主機免受電腦病毒侵襲,在未 得到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擅將前開電腦程式,自其購買 包含上開程式俗稱「大補帖」之盜版光碟片重製於其前開電腦主機硬碟內,而侵 害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迨至八十八年一月四日經警持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持簽發搜索票至其前開高雄市○○區○○路一路九十巷五 樓住處進行搜索,始查知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二、案經丙○○○○樂股份有限公司、寶麗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 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瑞星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趨勢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右揭擅自重製包含如附表一所示音樂專輯之光碟片並利用其架 設之網站外對銷售等情,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樂股份有限公司、寶 麗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 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 限公司及瑞星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之共同告訴代理人甲○○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告 訴人之共同代理人於電腦上所下載被告販售其重製內含如附表一所示音樂專輯之 光碟片目錄一份、以如犯罪事實欄所示方法所購之盜版重製光碟片二片,及被告 郵寄前開盜版重製光碟片所用之信封影本、掛號函件收據影本、代收貨價郵件詳 情單影本、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影本各一紙在卷為佐,被告乙○○關於此部 分之犯行明確,應堪認定;又被告乙○○固不否認其前開重製光碟片使用之電腦 主機硬碟內,確有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防毒軟體PC-CIL LIN98 ,惟矢口否認有何擅自重製自俗稱「大補帖」之盜版光碟片犯行,辯稱: 伊有電腦防毒軟體PC-CILLIN98 之原版光碟片,並未自稱「大補帖」之盜版光碟 片重製云云。經查:前開被告重製光碟片使用之電腦主機硬碟,經本院勘驗結果 ,發現其中確有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防毒軟體PC-CILLI N98,其授權序號為PCTZ0000000000000000 ,有勘驗筆錄一紙在卷可稽,被告雖 以前指情詞置辯,並提出電腦防毒軟體PC-CILLIN98 之原版光碟片加以佐證,惟 其提出之原版光碟片上所載之授權序號為PCFZ0000000000000000,與前開被告重 製光碟片所使用之電腦主機硬碟內之電腦防毒軟體PC-CILLIN98 之授權序號不同 ,有被告所提原版光碟片之授權序號影本附卷可稽,對此,被告雖辯稱:因為我 用完原版片時就亂丟,要將資料灌進去硬碟時,找不到授權書上的序號,只有找 到碟片,所以才在網路上另抓取授權序號使用云云,惟其既自承:買了原版PC-C ILLIN98 防毒軟體就安裝,且授權序號僅有安裝時才需要使用,則何以會有其所 稱「找不到授權書上的序號」的情形,而需要再另行由網路抓取新的授權序號使 用?再佐以確有包含上開程式之俗稱「大補帖」盜版光碟片二片扣案,足見其辯 詞尚不值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乙○○擅自重製包含如附表一所示音樂專輯之光碟片並利用其架設之網站外 對銷售,核其所為係以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 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應論以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及同法 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罪。其先 後多次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及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犯行,除時間緊接外 ,並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 論以一罪;又被告自俗稱「大補帖」之盜版光碟片,擅自重製電腦防毒軟體PC-C ILLIN98 至其電腦主機硬碟內,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 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前開連續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 款及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與其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相牽連關係,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罪處斷。公訴人雖認被告所觸犯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項之罪與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二者係屬連續犯關係,惟此二條文之 犯構成要件並不相同,故應論以牽連犯較為妥適,公訴意旨容有未洽,應予敘明 。又公訴人雖未論及被告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部分犯行,惟其既與已 起訴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 之相牽連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及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於社會重視並保護他人智慧財產權 情勢中,猶不惜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惡性及危害不輕,本應重罰,惟仍姑念被 告素行良好,係因年輕識淺,不知輕重利害所致,且事後能坦承犯行,犯罪後態 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經此偵審程序後,應 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加以其已通過八十九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乙級電腦硬體 裝修技術士技能檢定測驗,現於正修技術學院二專進修部電子科就讀,有成績單 及繳費收據影本各一紙為佐,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 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併依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盜拷光碟片七百十片,除其 中編號七十六B、七十七F二片光碟片,因內含電腦防毒軟體 PC-CILLIN98,與 MP3光碟片一百片應予沒收外,其餘六百零八片盜拷光碟片及磁碟片二十片因 與本件被告所犯前開罪名無涉,自不得予以宣告沒收。另扣案之代收貨價郵件單 三張、購買信封一枚、郵政劃撥帳戶單一張,已被告所有之供犯罪所用之物,亦 不得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三、再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另自俗稱「大補帖」之盜版光碟片,重製趨勢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防毒軟體PC-CILLIN97 於其前開電腦主機硬碟內,而 侵害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並未經其母許欣娟同意即以許欣娟之 名義在郵局開設第00000000郵政劃撥儲金帳戶,並以許欣娟名義偽填「 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委由郵局人員代收貨價,因認被告另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 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嫌等語,惟前開被告重製光碟片使用之電腦主機硬 碟,其中僅有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防毒軟體PC-CILLIN9 8,而無電腦防毒軟體PC-CILLIN97,有勘驗筆錄一紙在卷可稽,則公訴意旨稱被 告另有重製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防毒軟體 PC-CILLIN97 於其前開電腦主機硬碟內之犯行,顯然無據。又證人許欣娟既於警訊時,明白證 稱:「第00000000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是我於八十七年七月份所申請, 平日都是由我兒子在使用,因為當時我為了我兒子乙○○著想,特地申請一門帳 號讓他使用」等語(見八十八年一月四日警訊筆錄),且於本院行調查證據程序 時,再次證稱確是伊自行開設等語,則被告以許欣娟名義填具「代收貨價郵件詳 情單」,自應係使用該帳戶之相關行為之一,而為許欣娟事先概括授權同意填寫 ,應無公訴意旨所指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此二部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刑科之意圖銷 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 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傑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豐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附表一: ┌──┬────────────────┬──────────────┐ │編號│ 被侵害之錄音著作名稱 │ 錄音著作權人( 即告訴人 )│ ├──┼────────────────┼──────────────┤ │0一│張惠妹牽手專輯 │豐華唱片股有限公司 │ ├──┼────────────────┼──────────────┤ │0二│張學友不後悔專輯 │寶麗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0三│中堅份子愛人好累專輯 │寶麗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0四│李玟暗示專輯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0五│辛曉琪女人何苦為難女人專輯 │丙○○○○樂股份有限公司 │ ├──┼────────────────┼──────────────┤ │0六│那英征服專輯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0七│范曉萱DARING專輯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0八│徐懷鈺飛起來專輯 │丙○○○○樂股份有限公司 │ ├──┼────────────────┼──────────────┤ │0九│動力火車明天的明天的明天專輯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一0│瘐澄慶只有為你專輯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一一│張雨生口是心非專輯 │豐華唱片股有限公司 │ ├──┼────────────────┼──────────────┤ │一二│王菲臉專輯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一三│阮丹青忠告專輯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一四│南方二重唱太陽戀愛了專輯 │瑞星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一五│梁詠琪膽小鬼專輯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一六│趙詠華愛不愛專輯 │寶麗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一七│藍心湄內餅飯團專輯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附表二: ┌───┬─────────┬───┬───┐ │編號 │ 物 品 名 稱 │數 量│單 位│ ├───┼─────────┼───┼───┤ │0一 │電腦主機 │一 │臺 │ ├───┼─────────┼───┼───┤ │0二 │電腦螢幕 │一 │臺 │ ├───┼─────────┼───┼───┤ │0三 │電腦鍵盤 │一 │臺 │ ├───┼─────────┼───┼───┤ │0四 │數據機 │一 │臺 │ ├───┼─────────┼───┼───┤ │0五 │滑鼠 │一 │個 │ ├───┼─────────┼───┼───┤ │0六 │燒錄器 │一 │臺 │ ├───┼─────────┼───┼───┤ │0七 │空白代收貨價郵件單│一 │本 │ ├───┼─────────┼───┼───┤ │0八 │空白光碟 │五00│片 │ ├───┼─────────┼───┼───┤ │0九 │MP3光碟片 │一00│片 │ ├───┼─────────┼───┼───┤ │一0 │編號七十六B光碟片│一 │片 │ ├───┼─────────┼───┼───┤ │一一 │編號七十七F光碟片│一 │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