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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三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林石猛劉傑民李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
宏大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欽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石 猛

                     法 官  劉 傑 民

                     法 官  李 璧 君

                     書記官  李 忠 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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