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緝字第一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附民緝字第一七號
- 原告
- 辛○○
- 原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原告
- 全代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庚○○
- 被告
- 丙○○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緝字第七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除原告庚○○部分擴張訴之聲明為八百七十萬六千元外,餘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陳述略稱:並未詐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及自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