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二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李嘉興、程克琳、廖純卿
- 當事人戊○○、辛○○、台利康有限公司、乙○○○○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戊○○ 己○○ 庚○○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清河律師 被 告 辛○○ 被 告 台利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嘉 興 法 官 程 克 琳 法 官 廖 純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孝 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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