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二一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二一四號
- 原告
- 戊○○
- 原告
- 己○○
- 原告
- 庚○○
- 右 二 人
- 法定代理人 丁○○
- 訴訟代理人 陳清河律師
- 被 告 辛○○
- 被 告 台利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 告 乙○○○○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