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六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六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贓物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