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二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二四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被告遲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