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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二四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施柏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二四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被告遲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施 柏 宏

書記官 邱 秋 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二四號於民國 89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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