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八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八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字第
九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竊盜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