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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О三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涂裕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О三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涂裕洪

書記官 許麗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О三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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