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二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二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搶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