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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九號

盜匪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7 日

~w2z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w1z1;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九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渠所犯盜匪等罪嫌重大,而有㈠逃亡之虞;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㈢因犯搶奪罪嫌部分,有事實足認為渠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因認有羈押之必要,俾以進行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嗣於同年十月二十七日,經訊問被告後,渠之羈押原因除前揭㈡之理由部分外,其餘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因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裁定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之原延長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書記官 郭英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九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盜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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