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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六九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李璧君蔡正雄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六九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及塑膠勺子各壹支、夾鏈帶壹枚,沒收之。

事實

一、甲○○曾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九日入監執行,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並交付保護管束,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九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七七六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自八十八年三月底起至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止,在其高雄縣梓官鄉○○○路自立巷七十二號及高雄縣隬陀鄉○○路光明巷三十六號住處,不定期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為警在前開高雄縣隬陀鄉○○路光明巷三十六號處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0.0三公克)、注射針筒及塑膠勺子各一支與夾鏈帶一枚。嗣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二三二號裁定送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其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為警查獲時,經警命採尿液送驗結果確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卷附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可證,又其為警查獲時持有之疑似海洛因白色晶粒一包,經鑑驗結果確為海洛因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並有海洛因0.0三公克、注射針筒及塑膠勺子各一支與夾鏈帶一枚扣案可資佐證;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三月九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七七六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經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高所坤戒勒字第一二八三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參,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其施用前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行為,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再其曾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九日入監執行,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並交付保護管束,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受觀察勒戒、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猶不知切實悛悔,戒絕惡習,再犯本罪,惡性非輕,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0.0三公克)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注射針筒及塑膠勺子各一支與夾鏈帶一枚,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嘉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璧 君

法 官 蔡 正 雄

法 官 劉 傑 民

書記官 林 豐 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六九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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