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林石猛、藍家慶、曾淑娟
- 當事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股份有限公司、乙○○○股份有限公司、甲○○○○○○、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原 告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正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勳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進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John B.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銓 兼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立勝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石 猛 法 官 藍 家 慶 法 官 曾 淑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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