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丙○○、東雲股份有限公司、乙○○、建台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建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四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東雲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建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本件原告係以被告東雲 股份有限公司、建台股份有限公司為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 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崑山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法院書記官 龔 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