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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三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趙家光邱明弘林韋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三號

原告
尚和食品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郭清隨
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石繼志律師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林韋岑

                      書記官  董明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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