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六六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宇○○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被 告 子○○ 巳○○ 宙○○ 陳土木 亥○○ 午○○ 酉○○ 戌○○ 運泰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未○○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屏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癸○○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林瑞堂 被 告 乙○○○○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 辛○○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台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 壬○○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范金全 被 告 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 辰○○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天○○○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 卯○○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被 告 伊默克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 地○ 法定代理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涂榆政律師 劉倩文律師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 申○○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臺灣鉅邁有限公司 右一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己○○○○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 庚○○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二人 丑○○ 法定代理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八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子○○、巳○○、亥○○、午○○、酉○○、戌○○、運泰股份有限公司、 未○○、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長興化學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戊○○○有限公司、台灣麥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伊默克化學股份 有限公司、丙○○○股份有限公司、乙○○○○份有限公司、燁隆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否認原告之陳述。 三、被告宙○○、陳土木、屏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己○○○○份有限公司、未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子○○、未○○、巳○○、宙○○、亥○○、酉○○、午○○、戌○○ 被訴公共危險一案,被告等關於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部份,所涉之毒性化 學物質管理法之嚴重污染環境罪及竊佔罪,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 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 明 中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胡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