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七號
- 原告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六六之一號
- 法定代理人
- 宇○○
- 訴訟代理人
- 湯瑞科律師
- 被告
- 子○○
- 被告
- 巳○○
- 被告
- 宙○○
- 被告
- 陳土木
- 被告
- 亥○○
- 被告
- 午○○
- 被告
- 酉○○
- 被告
- 戌○○
- 被告
- 運泰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未○○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屏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癸○○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右一人 丁○○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林瑞堂
- 被 告 乙○○○○份有限公司
- 右一人 辛○○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 周元培律師
- 被 告 台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右一人 壬○○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范金全
- 被 告 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右一人 辰○○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 被 告 天○○○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右一人 卯○○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 被 告 伊默克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右一人 地○
- 法定代理
-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 涂榆政律師
- 劉倩文律師
-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 右一人 申○○
- 法定代理人
- 被 告 臺灣鉅邁有限公司
- 右一人 甲○○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 被 告 己○○○○份有限公司
- 右一人 庚○○
- 法定代理人
- 被 告 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 告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右二人 丑○○
- 法定代理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八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子○○、巳○○、亥○○、午○○、酉○○、戌○○、運泰股份有限公司、未○○、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戊○○○有限公司、台灣麥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伊默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丙○○○股份有限公司、乙○○○○份有限公司、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否認原告之陳述。
三、被告宙○○、陳土木、屏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己○○○○份有限公司、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子○○、未○○、巳○○、宙○○、亥○○、酉○○、午○○、戌○○被訴公共危險一案,被告等關於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部份,所涉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嚴重污染環境罪及竊佔罪,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