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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一一號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凃裕斗劉傑民蔡正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一一號

原告
乙 ○ ○
訴訟代理人
沈志純
被告
翔豪企業社

        甲 ○ ○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凃 裕 斗

                    法 官 劉 傑 民

                    法 官 蔡 正 雄

                    書記官 許 雅 惠

中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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