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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二二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曾逸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二二號

原告
華哥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美美 (

        唱片行)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六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十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略稱:原告請求賠償太過份。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華哥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法 官 曾 逸 誠

書記官 許玉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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