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二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二二號
- 原告
- 華哥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美美 (
唱片行)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六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十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略稱:原告請求賠償太過份。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華哥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