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一О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一О九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原告
- 共 同 曾劍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乙○○
- 被告
- 川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菊映
- 被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長傑
- 右 一 人 盧俊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