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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一О九號

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李嘉興廖純卿程克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一О九號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共 同 曾劍虹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乙○○
被告
川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菊映
被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傑
右 一 人 盧俊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程克琳

                書記官  梁瑜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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