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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二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李嘉興程克琳廖純卿

  • 當事人
    戊○○辛○○台利康有限公司乙○○○○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戊○○ 己○○ 庚○○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清河律師 被   告 辛○○ 被   告 台利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嘉 興 法 官 程 克 琳 法 官 廖 純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孝 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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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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