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二一四號

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李嘉興程克琳廖純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
戊○○
原告
己○○
原告
庚○○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清河律師
被   告 辛○○
被   告 台利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嘉 興

                      法 官 程 克 琳

                      法 官 廖 純 卿

                      書記官 林 孝 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