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郭文通

  • 被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八八一號、 第一二三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明知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第一至第八項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設於高雄市新興區○○○路四十二號「香榭大道服飾店」負責人,明知 如附表一所示之「PIAGET」、「CHANEL」、「GUCCI」、「V ACHERON CONSTANTIN」、「DUNHILL」、「HEUE R」、「RADO」及圖、「ROLEX」及圖等商標圖樣,分別為瑞商比雅給 特公司、瑞商婧妮股份有限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商華希隆康斯坦汀公 司、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瑞商麗你達股份有限公司、瑞商雷達鐘錶股 份有限公司、瑞商勞力士錶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 使用於鐘錶及其組件類,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且均尚在專用期間內。 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中旬某日,向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買入未 經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使用上揭商標之仿冒手錶後,即連續在該店 出售予不特定之顧客牟利。嗣經警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十九時三十分許,在該 服飾店查獲,並於甲○○使用之高雄市○○區○○路九號六樓六二二室之倉庫扣 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手錶。 二、案經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瑞商比雅給特公司、瑞商麗你達股份有限公 司、瑞商華希隆康斯坦汀公司、瑞商婧妮股份有限公司、瑞商勞力士錶公司告訴 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右揭犯罪事實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劉廷耀、涂榆政之指述 相符,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及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之商標權利證明書等在卷 可佐。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被告多次販賣行為,時 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 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茲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企業者 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 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圖小利,即販賣品仿冒之商品,對商標權人之權 益侵害甚鉅,並有害國家之國際形象,本件查獲之仿品數量尚非甚多,販賣之時 間尚非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圖利而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第 一至第八項之物,為被告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品,應依同法 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二第九項之鑰匙係被告庫房之錀匙,並非被 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或仿冒商標之商品,與被告之犯行無直接之關連性,雖經被告 聲明拋棄,仍不得於本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 四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 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法 官 郭文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下以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