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九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誹謗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陳志銘
- 當事人丙○○、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九七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 被 告 甲○○ 告 訴 人 連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告訴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告訴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 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志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生輝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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