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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九七一號

誹謗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志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九七一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
被告
甲○○
告訴人
連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告訴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告訴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陳志銘

                    書記官  洪生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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