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九七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雷射唱片貳佰陸拾陸片、如附表二所示之錄音帶陸佰玖拾玖捲,均沒收。
事實
一、丙○○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雷射唱片及錄音帶,係不詳姓名年籍之陳姓男子,未經如附表一、二所示錄音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意圖營利,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以雷射唱片每片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元、錄音帶每捲八十元之價格販入,並自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晚間八時起,在高雄市○○區○○街四十號前擺設攤位,以雷射唱片每片二百元、錄音帶每捲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賴以維生,並以之為常業。嗣於同日晚間十時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非法重製之盜版雷射唱片共計二百六十六片、錄音帶共計六百九十九捲。
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環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及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直承於右揭時、地,販賣且交付前開盜版雷射唱片、錄音帶予不特定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伊並不知道該雷射唱片及錄音帶係盜版,於第一天擺設攤位販賣時即遭警查獲,並無以此為常業之意云云。然查:
(一)右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甲○○、乙○○分別於警訊中、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述綦詳,並有被侵害錄音著作之音樂錄音帶外標在卷可稽,及如附表
一、二所示雷射唱片二百六十六片及錄音帶六百九十九捲扣案可佐。又扣案盜版雷射唱片及錄音帶之外標包裝粗糙,顯與市面上之包裝完全不同,此業經告訴代理人乙○○到庭指述,並為被告所不否認;且被告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雷射唱片及錄音帶,為盜版一節,亦據其於警訊及偵查中供述在卷;另被告以雷射唱片每片一百五十元、錄音帶每捲八十元之價格販入,再以每片雷射唱片二百元、錄音帶每捲一百元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人,此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審中供述明確,顯與市面上合法之相同雷射唱片每片約三百至三百五十元及錄音帶每捲約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之價格差距甚大,是被告辯稱不知販賣者為盜版云云,顯係臨訟杜撰之詞,自不足採信。
(二)又被告係自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晚上八時許,始開始擺攤販賣盜版雷射唱片及錄音帶,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供承在卷,雖警訊筆錄記載被告已販賣三天一語,惟被告既已承認販賣之事實,實無必要再予否認十月十三、十四日之販賣情事,參以被告於案發之前曾因車禍肇致精神狀態不佳等情,亦有被告所提出之文雄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足憑,而案發之後,於警察局訊問製作筆錄時,又係夜間二十三時許左右,其精神狀態不佳更足認定,被告自可能對於警訊筆錄未加詳看即予簽名,是以除被告警訊中之自白外,並查無被告係自十月十三日起即開始販賣之積極證據,被告所辯係自十月十五日起開始販賣等語,自堪採信。
(三)惟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雖辯稱第一次擺攤即遭警查獲,且非以販賣盜版雷射唱片及錄音帶為業云云。惟查,扣案之雷射唱片及錄音帶總計各為二百六十六片及六百九十九捲,此有上開盜版雷射唱片及錄音帶扣案可佐,數量如此龐大,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復自承:係以販賣CD及錄音帶維生,及查獲當時並無其他賴以維生之職業等情(參見本院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同年二月二日審判筆錄),顯係欲以此為常業,要無疑議。雖然被告第一次擺攤即為警查獲,然此僅係客觀上查獲時間早晚而已,並無礙於被告主觀上以販賣盜版雷射唱片及錄音帶為常業之犯意認定,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當可認定被告販售盜版雷射唱片及錄音帶以為生計之常業行為。被告空言否認,委無足取。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三條第三款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為常業罪。公訴人認被告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連續犯,容有誤會,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予以審理,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被告意圖營利而交付之雷射唱片及錄音帶,所收錄之多數歌曲,係重製如附表一、二所示錄音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被告以一交付行為侵害多數著作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者處斷。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看待,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固應予重罰,惟顧及被告並無任何前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紙可參,僅因一時貪圖小利而誤罹刑章,素行尚稱良好,販賣時間甚短,所得僅三百元,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應屬非鉅,情節尚非重大,其於犯罪後亦深表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因貪圖小利,一時失慮致觸犯刑罰規定,所犯情節洵非重大,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末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雷射唱片二百六十六片、錄音帶六百九十九捲,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又公訴人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二八號之事實,經查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漢文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
交付者。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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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盜版錄音帶名稱 │ 數量 │ 被侵害歌曲曲名稱 │錄音著作財產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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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蘇永康 │ 三七 │ 愛一個人好難 │ 環球國際唱片 │
│ │愛一個人好難等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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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何潤東 │ 四七 │ 沒有你我怎麼辦 │ 環球國際唱片 │
│ │沒有你我怎麼辦等│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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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吳宗憲 │ 五八 │ 你比從前快樂 │ 博德曼股份有 │
│ │你比從前快樂等 │ │ │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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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鄭秀文 │ 十七 │ 我應該得到 │ 華納國際音樂 │
│ │我應該得到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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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趙詠華 │一二一 │ 相見太晚 │ 滾石國際音樂 │
│ │相見太晚等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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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李玟 │八七 │ 今天到永遠 │ 新力哥倫比亞 │
│ │今天到永遠等 │ │ │ 音樂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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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陶晶塋 │七一 │ 我變了 │ 豐華唱片股份 │
│ │我變了等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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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陳潔儀 │七六 │ 炫耀 │ 上華國際企業 │ │
│ │炫耀等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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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張宇 │一0五 │ 雨一直下 │ 科藝百代股份 │
│ │雨一直下等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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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大天后等排行榜│八0 │ 今天到永遠 │ 新力哥倫比亞 │
│ │ │ │ │ 音樂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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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盜版雷射唱片名稱│片數 │被侵害歌曲名稱 │錄音著作財產權人│
├──┼────────┼────┼──────────┼────────┤
│一 │李玟 │三三 │今天到永遠 │ 新力哥倫比亞 │
│ │今天到永遠等 │ │ │ 音樂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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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杜德偉 │六五 │情人 │ 滾石國際音樂 │
│ │九九情人等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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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陳慧琳 │九 │情不自禁 │ 福茂唱片音樂 │
│ │最愛等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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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伊雪莉 │三三 │深呼吸 │ 環球國際唱片 │
│ │深呼吸等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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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王菲 │二五 │只愛陌生人 │ 科藝百代股份 │
│ │只愛陌生人等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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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梁詠琪 │八 │新鮮 │ 豐華唱片股份 │
│ │新鮮等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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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鄭秀文 │九 │我應該得 │ 華納國際音樂 │
│ │我應該得等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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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許如芸 │二四 │真愛無敵 │ 上華國際企業 │
│ │真愛無敵等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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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吳宗憲 │三六 │你比從前快樂 │ 博德曼股份有 │
│ │你比從前快樂等 │ │ │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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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大天后等排行榜│二四 │今天到永遠 │ 新力哥倫比亞 │
│ │ │ │ │ 音樂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