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李三賢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八九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連續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累犯, 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戊○○曾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八十二六月四日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分 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嗣經 定應執行為一年五月確定,於八十二年二月十六日開始執行,八十三年五月二十 八日假釋出獄,同年七月十五日假釋期滿。戊○○明知「MIZUNO」、「Y AMAHA」、「DAIWA」、「TAYLOR MADE」、「CALLA WAY」等商標及圖樣,分別係日商美津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津濃公司)、 日商山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葉公司)、日商大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 和公司)、美商泰勒梅德高爾夫公司(下稱泰勒梅德公司)、美商克利威高爾夫 公司(下稱克力威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 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至各如附表一所示專用期間 欄之期間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 所示之商品而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商標,且如附表所示各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 上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品質著有商譽,為業者及消費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 且均尚在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 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商品。詎戊○○明知其自八十 八年一月間某日起,於不詳地點,以每個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元之代價,向 不詳年籍姓名之男子購得之高爾夫球頭、球桿,係未經授權於同一商品上,使用 相同於前開美津濃公司、山葉公司、大和公司、泰勒梅德公司、克力威公司冊之 商標圖樣,而足與前開公司所產銷之真品混淆之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營利之概 括犯意,陸續購入仿冒之高爾夫球頭、球桿,將之藏於於高雄縣大寮鄉新厝村山 區貨櫃內,俟接獲客戶訂購後,再轉運至不知情之己○○(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位於屏東縣佳冬鄉○村○○路一之十四號工廠內, 以每個球頭二十元之價格,委託己○○進行噴砂、噴漆等美工修飾,再以每個二 百五十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人。嗣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為法務部調查局 高雄市調查處在屏東縣佳冬鄉○村○○路一之十四號工廠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二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右揭時、地販賣與上述商標相同之同一商品等事實固直承 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MIZUNO」的球頭是楠 梓加工區楠盛公司的報廢品,其餘的球或球桿是大宇公司的報廢品云云。 二、惟查: ㈠前揭「MIZUNO」、「YAMAHA」、「DAIWA」、「TAYLOR MADE」、「CALLAWAY」商標及圖樣,分別據美津濃公司、山葉公司 、大和公司、泰勒梅德公司、克利威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局申請註冊獲准, 取得商標專用權在案之事實,業據美津濃公司代理人乙○○、山葉公司代理人丁 ○○、大和公司代理人甲○○陳明無訛,並有商標註冊證影本六份、智慧財產局 資訊服務商標權內容明細表五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球頭、球桿分別 使用上開公司所取得之商標樣,亦經本院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本院九 十年二月十五日、九十年二月三十三日勘驗筆錄)。 ㈡證人即楠盛公司之職員侯文清證述:「勘驗筆錄上的球頭(MIZUNO)不是 我公司的產品,勘驗三號木桿ESNIEL、鐵桿CLOBIO之球頭,我們公 司均未生產,而且我們公司加工之球頭,在柄管部分均會插有陶製的砂心,鑽孔 後會殘留陶瓷物質在裡面,本件勘驗的球頭均未發現陶瓷存留物,故與本公司加 工的球頭顯有不同」、「楠盛公司對於報廢物會先將柄管壓扁,並清點拍照後通 知客戶然後重新溶煉再生,所以不可能外流」(本院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訊問筆錄 )、而證人即楠盛公司包裝組組長張政俊證稱:「扣案的球頭不是我們楠盛報廢 品加工的,從外觀看不是我們的東西,基本上外觀的形狀不一樣,他們的施工方 法跟我們的形狀不一樣,攻牙的螺絲不一樣,我們的比較深,而且球頭上的鈦版 會取下,並將柄部壓裂,報廢品都集中在公司」(本院九十年四月四日審判筆錄 )、另證人即美津濃公司副理廖聯慶亦證稱:「美津濃的球頭有讓楠盛代工,鑑 定p與8的球頭,鐵板和球邊線的距離超過0.六五公分,不合國際規範,p字 的字 體與正品相比可能過小」(本院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與真 品相比 ,從外觀比較球稜線及弧度均有不同,應當不是報廢品加工」(本院九 十年四月四日審判筆錄),再佐以證人即楠盛公司管理部的副理黃文雄證述:「 (楠盛公司)沒有把瑕庛品賣給別人,報廢品可以重新溶解製造」、「公司的報 廢品是賣給丙○○,賣之前用油壓機破壞,報廢一定要按報廢程序處理,球頭的 鈦版會取下,鈦版會取下另外賣,這部分沒有賣給丙○○,他有沒有熔毀沒有追 蹤,但我們有告訴他要熔毀」(本院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訊問筆錄、九十年四月 十八日審判筆錄)各等語,顯見扣案印有「MIZUNO」商標及圖案之球頭皆 係仿冒品,且並非楠盛公司報廢之產品甚明。至於證人丙○○陳稱:「他(即被 告)來我的廢料場看,問我要不要賣,我就賣給他,..賣給戊○○也是壓扁的 ,鈦版沒有賣給我,整桶的是我廢料廠的東西,一盒一盒的不是,照片的這些東 西不我的,我們倉庫鐵門有鎖,他們不能進去,他拍的地方不是我租的」(本院 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審判筆錄),然僅能證明被告曾向丙○○買過廢料,尚難據此 認定被告所買的即是印有「MIZUNO」商標及圖案之球頭,至屬明確。 ㈢再者,大宇公司已於八十五年間倒閉,經被告供明在卷,且被告復自承向大宇公 司收購的報廢品早已銷售完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高雄市調查站筆錄),則被 告辯稱扣案之「YAMAHA」、「DAIWA」、「TAYLOR MADE 」、「CALLAWAY」商標之球頭係向大宇公司購得之報廢品云云,即屬前 後矛盾不一。,況,邁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邁群公司)代理之「DAIW A」高爾夫球桿,並未委託或授權大宇公司製造,亦有邁群公司九十年三月二十 三日說明書一份在卷可查,是被告所辯即非真實,要難採信。 ㈣被告曾有違反商標法案件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一份在卷足稽,其對須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使用他人之 商標,應知之甚詳,竟向不詳姓名者,以不詳管道購得市面上享有著名商標之仿 冒品,且其對上開仿冒品之來源又交待不清,謂其不知云云,實難置信。 ㈤此外,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仿冒球頭、球桿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已明,被告之 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明知上述商品之商標名稱均為社會大眾所共知,且俱屬仿冒品,竟仍加以販 賣,自足使一般人對上述商品之來源與信譽發生混淆,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六十三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故為販賣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品犯 行,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 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販賣高爾夫球頭或球桿 之方式,係接獲客戶訂單,再提供客戶所需之廠牌,並非以一行為侵害多數享有 商標專用權公司之註冊商標,尚不成立想像競合犯,附此敘明。茲審酌被告為貪 圖小利,無視他人商標專用權,販賣之仿冒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之權益侵害非 小,並有害國家之國際形象,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扣案之仿冒如附表二 所示球頭、球桿,為被告意圖販賣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至附表三所示之物,並非被告所有,亦據證人己○ ○證述在卷,自不能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 四條,刑法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 秀 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邱 靜 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圖樣 │審定號 │專用期間 │指定使用之商品 │ │ │暨權利人 │ │ │ │ ├──┼──────┼──────┼─────┼───────────┤ │ 一 │MIZUNO│四五六九六 │迄九十五年│運動遊戲器具、體具用品│ │ │美津濃公司 │ │三月三十一│、高爾夫球、高爾夫球具│ │ │ │ │日止 │、棒球球具、籃球、網球│ │ │ │ │ │、足球、乒乓球球具、及│ │ │ │ │ │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 │ │ │ │ │ │ ├──┼──────┼──────┼─────┼───────────┤ │ 二 │YAMAHA│三0七八六六│迄九十五年│運動遊戲器具、兒童玩具│ │ │及圖 │ │四月十五日│ │ │ │山葉公司 │ │止 │ │ │ │ │ │ │ │ ├──┼──────┼──────┼─────┼───────────┤ │ 三 │DAIWA│四三一九三八│迄九十八年│高爾夫球桿、高爾夫球桿│ │ │大和公司 │ │十五日止 │握柄、高爾夫球桿頭套、│ │ │ │ │ │高爾夫球桿桿身 │ │ │ │ │ │ │ ├──┼──────┼──────┼─────┼───────────┤ │ 四 │TALOR │四七一九二四│迄九十八年│高爾夫球桿、高爾夫球、│ │ │MADE │ │十二月三十│推桿、高爾夫球桿握柄、│ │ │泰勒梅德公司│ │ 一日止 │高爾夫球桿軸、高爾夫球│ │ │ │ │ │桿頭、高爾夫球桿頭蓋即│ │ │ │ │ │絨毛頭蓋 │ │ │ │ │ │ │ ├──┼──────┼──────┼─────┼───────────┤ │ 五 │CALLAW│四九三七二二│迄九十九年│各種運動戲器具、即高爾│ │ │AY │ │七月三十一│夫球桿、高爾夫球、推桿│ │ │克力威公司 │ │日止 │、高爾夫球桿之握把、桿│ │ │ │ │ │軸、球頭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名稱 │數量(個)│ 備 註 │ ├──┼───────────┼─────┼──────┤ │1 │MIZNND 球頭 │1783 │ │ ├──┼───────────┼─────┼──────┤ │2 │YAMAHA 球頭 │395 │ │ ├──┼───────────┼─────┼──────┤ │3 │DAIWA 球頭 │205 │ │ ├──┼───────────┼─────┼──────┤ │4 │TALOR MADE 球頭 │205 │ │ ├──┼───────────┼─────┼──────┤ │5 │CALLAWAY 球桿 │9 │ │ └──┴───────────┴─────┴──────┘ 附表三: ┌──┬────────────┐ │編號│名 稱 │ ├──┼────────────┤ │ │高爾夫球頭圖樣 │ ├──┼────────────┤ │ │噴漆及抽風機 │ ├──┼────────────┤ │ │烘乾機 │ ├──┼────────────┤ │ │烤箱 │ ├──┼────────────┤ │ │高爾夫球測度器 │ ├──┼────────────┤ │ │高氣壓縮機 │ ├──┼────────────┤ │ │電器熔接機 │ ├──┼────────────┤ │ │噴砂機 │ ├──┼────────────┤ │ │刨光機 │ ├──┼────────────┤ │ │磨砂機 │ ├──┼────────────┤ │ │鑽床機 │ ├──┼────────────┤ │ │多功能十字型砂布帶砂研機│ ├──┼────────────┤ │ │磨光台 │ ├──┼────────────┤ │ │車版機 │ ├──┼────────────┤ │ │割線溝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