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五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五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一○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改造子彈陸顆及彈匣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間,在中山高速公路三百四十公里處,接獲民眾何國全拾獲改造子彈六顆及彈匣乙個,因該扣押物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經查:本件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之結果,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所定之違禁物,有該局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刑鑑字第三一一五號鑑驗通知書乙紙附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押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誤,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