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О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О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